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的金额;二是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税收金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入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财政性资金。
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