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除本通知第9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根据上述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接受捐赠若属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则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未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地方上对个人受赠股权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对符合规定的受赠人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