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规定: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第十一条规定:
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参照上述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的规定,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的,采取由一方扣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雇佣单位当月发放工资5000元,派遣单位发放工资3000元。
则雇佣单位应代扣个税为:(5000-3500)×3%=45(元)
派遣单位应代扣个税为:3000×10%-105=195(元)。
同时提醒注意的是,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的个人,不论取得所得时是否已被代扣个人所得税,均需要自行办理申报纳税,应当于取得所得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