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籍人员被母公司派遣到贵公司工作,取得母公司支付的工资所得属于外籍人员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该所得不属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该外籍人员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扣除规定。
《中韩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对韩国居民,避免双重征税如下:
按照韩国税法关于允许在韩国以外的国家应缴纳的税收,可以在韩国税收中抵免的规定(应不影响本协定总的原则),按照中国法律和本协定的规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中国税收(在股息的情况下,对分配股息前的利润征收的税收除外),不论直接支付或者通过扣除,应允许在对该所得应征收的韩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占适用于韩国税收总所得的份额。
依据上述规定,该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允许在韩国税收中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