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第9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 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参照《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一)〉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60号)*9条第(一)项规定,对全年任职不足12个月的雇员,其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企业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对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明确规定除以的是12个月,而不是除以实际工作月数。在没有新的规定前,应按上述政策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