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但是企业给予职工的相关奖励则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相关的其他所得,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参加学历教育的学费应当由个人承担,企业报销学费属于给予职工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与相关的奖励款一同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