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参照《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居民医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
根据上述规定,大额医疗保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应在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所属地区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按规定执行。如《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2〕23号)第9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中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救助,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