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二、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国税函[2009]3号)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发放的“加菜费、开门红包等”都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上述“加菜费、开门红包”等,符合国税函号文第9条的规定,可作为合理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