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税率不受课税对象价格升降变化的影响。价格提高,税额不变,则税负相应减轻;价格降低,税额不变,则税负相应提高。因此,在价格变动的情况下,往往导致税额的频繁调整。
定额税不易反映课税对象质的差别。有的商品量相同的质不同,价格相差很大,按量规定税额,税负不尽合理,必须按质分等定税额,而为了分等,必须制定质量标准。
定额税对于收入水平不同的纳税人是一种等量负担政策,即税额相等,实际税率不等,收入越高,实际税率越低。因此,根据合理负担、适当调节的税收政策,定额税是不合理的。
但是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统一的产品,应尽量采用定额税的形式,不仅因为定额税计算简便,更重要的在于:定额税有利于企业改进包装,提高售价而税额不增,避免了从价征税的缺点;定额税还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产品内在质量。在优质优价、劣质劣价的情况下,税额固定,优质优价的产品相应税负轻,劣质劣价的产品相应税负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