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包的工程,应于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根据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拨付给承包企业的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应按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将需要安装的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应按设备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工程物资"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补付的工程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自营的工程,领用工程用物资时,应按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工程物资"等科目;工程领用本企业材料的,应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加上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按材料的实际成本,贷记"材料"科目,按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
工程领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时,按商品产品的实际成本加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按应交纳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
(三)工程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有关测试费用,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工程的实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