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8号)规定:
十二、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否征收房产税?
十三、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十四、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
二、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2]106号)规定:个人以标准价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以及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单位出资部分,以及个人按标准价购买住房不用于自住的,均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有关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