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背书的时候要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进行签章。票据背书转让后,票据上的一切权利由背书人转移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因此获得了票据上的权利,而成为票据权利人。
背书有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两种,其中的非转让背书又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实际上并没有获得票据权利,只是被委托而已。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同样也没有获得票据权利,只有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被背书人才可以在行使票据权利后,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
背书的时候,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是票据上背书一定要记载的事项,没有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也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背书的次数是没有限制的,如果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使用“粘单”进行背书。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票据在进行背书之后,背书人承担并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是不是任何情况下票据都可以背书呢?不是的,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又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是不承担保保证责任的。而且汇票不能部分转让,比如汇票金额是1000元,不可以将其中的500元转让给他人,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这样的背书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