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税率或征收率的,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第二条第一项: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此外,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和桥、闸通行费发票都是能够作为抵扣凭证的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