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果真的企业日常就是有各种加油发票、过路费发票采取报销方式来处理且未签到租车协议,我们如何做到尽量规避风险呢或者说把风险降低到最低呢?
首先,我们应该尽量降低这块的比例,大量的企业出行场景我们可以采取补助、或者找专业的第三方租赁公司合作方式解决。
其次,如果真发生临时的这种费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从核算报销流程和发票取得多方面做好内部控制,最终一个目标,不用嘴巴说,而是用证据链证明这个费用是因公发生,在税务检查时候获得税务检查人员的认可。
建立制度是关键!你必须有相关的制度把这个东西固化下来,你可以单独制度一个私车公用报销制度,也可以在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下加入私车公用的相应规定。
制度里面规定主要的地点,出行的市州多少公里数以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采取每公里定额报销多少油的方式进行计算。
关于发票,都应该凭票报销且发票都应该开具为公司抬头,开票日期会佐证出行的真实性。
如果做到这样,制度健全,费用合理,出差业务证据充分,我们又不是变相发补贴,又不是违规乱报销,那这种操作方式我觉得税务就算检查到,也可以用真实业务的理由去和税务沟通协调,获得税务的认可。
公司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个人的租金等费用,个人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按次(月)纳税,(收入-费用)*20%
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使用累进税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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