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加速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中的一种来进行加速折旧,需要额外强调的是加速折旧的方法一旦确定,没有特殊情况是不能变更的。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说明一下两种计算方法的区别:
A制造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9年8月31日新购进一台设备用于研发,金额为600万元,同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已经认证。
预计该设备使用寿命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25万元,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该设备的折旧额。
在改用年限平均法之前,固定资产的净值不考虑残值的影响。
第二个折旧年度折旧额:(600-240)×40%=144万元
第三个折旧年度折旧额:(600-240-144)×40%=86.4万元
剩下两年改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折旧,就是将第四个折旧年度的年初固定资产的净值在最后两年内进行均摊。
第四个折旧年度折旧额=第五个折旧年度折旧额=(600-240-144-86.4-25)÷2=52.3万元
第一个折旧年度折旧额=(600-25)×5÷15=191万元
第二个折旧年度折旧额=(600-25)×4÷15=153万元
第三个折旧年度折旧额=(600-25)×3÷15=115万元
第四个折旧年度折旧额=(600-25)×2÷15=76万元
第五个折旧年度折旧额=(600-25)×1÷15=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