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根据(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清算中所发生的财产损失也应依上述两个财产损失办法进行税务处理,对于需报批才能进行扣除的损失仍要履行相关手续方可税前扣除。
以上就是有关清算中的资产损失要不要上报审批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有关的会计知识点,请多多关注树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