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以及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是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非正常损失(非自然灾害)的情况时,则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来转入有关科目。
(1)如果原来外购货物全部成本以及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可按以下办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账面成本*外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2)如果原来外购货物已经全部按成本支付价款乘抵扣率抵扣了进项税额,可按以下办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1-抵扣率)×抵扣
(3)如果原来外购货物是根据多种凭证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那么为了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可按以下办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综合抵扣率
其中综合抵扣率=本期外购货物全部进项税额÷本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100%
(4)如过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了人为非正常损失,则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为: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或产成品成本×(本期在产品、产成品当中外购货物成本÷本期在产品、产成品全部成本)×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综合抵扣率
(5)如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明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则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期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7)若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则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为: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以上就是关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及公式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树图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