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公司在计算保险费率的时要贯彻对权利与义务相等的原则。
(1)充分性原则: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要足够支付保险理赔金及合理的营业费用、税收和公司的预期利润。总之就是保险公司要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2)公平性原则:A.保费收入要和预期的支付是对等的。B.投保者交的保费应与他享受到的保障对等。保费的价格要和保险的险种、保额、保障时间的长短、被保者年龄性别等情况相对应。相同风险性质的被保者投保的费率应当一样,不同的风险性质保险费率就会有一定的差别。
(3)合理性原则:保险公司不能通过订过高的费率去获得超额的利益。
(4)稳定灵活原则:保险费率在特定时间内如无特殊情况是不允许改变的。但是也有一定的灵活性,除了承保的风险、保障项目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发生变化就要进行一定的调整。
(5)促进防损原则:保险费率的制定对于被保者加强防灾防损要有帮助。体现在若对防灾工作做得好的被保者适用低费率;无损或损失少的被保者适用优惠费率;做得差的适用高费率或续保加费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