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规定,对于企业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适当证据(包括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确定折旧程度,再乘以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确定该固定资产的预计最低折旧年限
也就是说,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一般可以按其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折旧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可根据资产的磨损程度、使用状况合理确定。取得的固定资产在原企业即使已提足折旧了,仍可以按新的计税基础在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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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折旧是什么类型的会计科目?有哪些相关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