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在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1、公司购买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不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及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没有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不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及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对于公司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如果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当年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也就意味着放弃了此项优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