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购进一批原材料,价款40,000(无须计算增值税等税额),由于资金不足,将A公司给的金额20,000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乙供应商,支付了原材料的部分货款,剩余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已知2020年2月1日,A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其金额20,000,甲公司发生了销售业务。但由于A公司资金短缺,所以A公司只好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给甲公司,暂时作为收款凭证,并承诺3月1日内归还所有欠款,到期收回票据。
2020年3月1日,乙供应商根据票据背书信息,找到A公司要回20,000的欠款,A公司也用银行存款支付了乙供应商20,000,并将票据收回。
(1)2020年2月1日,发生了20,000的销售收入;
(2)2020年2月1日,A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销售款;
(3)2020年2月18日,购买一批原材料40,000,一部分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一部分以银行存款支付;
(1)2020年2月18日,发生40,000的销售收入;
(2)2020年2月18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20,000,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了20,000;
(3)2020年3月1日,向A公司要回了20,000的票款;
(1)2020年2月18日,向甲公司购买了一批金额为20,000的货物;
(2)2020年2月18日,以银行承兑汇票出票给甲公司;
(3)2020年3月1日,根据票据背书信息,归还乙供应商欠款。
注意:有些企业规模且业务较小的,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相应省略明细科目。但业务较多且规模较大的企业,为了查账与核账方便,建议设置明细科目,以及详细作出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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