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因此企业赠送的优惠券,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可免交个人所得税。
例如:A公司赠送优惠券20元给李晓,注明购买满100元才可以使用。那么李晓购买100元商品,可使用20元的优惠券,实际只需支付80元。这种情况下李晓花了80元买了这件商品,并没有取得所得。因此赠送的优惠券具有折扣或折让性质,不用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