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那么其票据是不得转让的;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直接后手再进行背书转让的,那么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2、需要注意的是,支票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如果支票背书附有条件的,那么其所附的条件并不具有票据上的法律效力。
3、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如果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规定的,那么票据是无效的;如果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规定的,那么其签章是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如果保证人以及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规定的,那么其签章是无效的,但是并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5、转账支票一经背书转让就会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当背书转让错误时,只能要求支票作废,然后再重新开一张新的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