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是指为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
低值易耗品是指劳动材料中单位价值较低、使用时间较短、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的各种用具和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企业应设置“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①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应当比照“原材料”科目进行处理。
②生产领用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或出租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③采用五五摊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的50%,借记“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④随同产品或商品出售、单独计价核算的包装物,在实现商品销售结转销售成本时,应按包装物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⑤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月末结转生产领用、出售、出租包装物和生产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
“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