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限年限,该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管理规定了收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工作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企业收益年限和有效发展年限以及两者关系之中较短者;
(4)合同未约定收益期,法律未约定有效期间的,摊销期不得超过10年。
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进行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一种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对于不同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1)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在使用年限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进行摊销无形资源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需要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式,应当反映无形资产经济效益的预期实现情况。无法可靠确定预期目标实现教学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得摊销。企业发展应当在每个管理会计工作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有证据显示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有限,则须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估计及处理其使用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