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捐赠人提供相关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加上应交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赠与人未提供相关证据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入账价值:
(1)相同或者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以相同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以捐赠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捐赠资产为旧固定资产的,以按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根据税法规定,捐赠固定资产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均匀计入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如果捐赠固定资产,捐赠者将向接受者开具增值税发票,接受者将做以下账务处理:
②接受非货币资金,以公允价值入账
1、债务重组利得。指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间的差额(除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外);
2、盘盈利得。指企业对于现金等资产清查盘点中盘盈的资产、报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3、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4、捐赠利得。指企业接受捐赠产生的利得。
注意: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日常经营产生,只是对于企业来说没那么重要而已,这点我们不要与营业外收入弄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