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一)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二)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应当单独披露企业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以及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
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且企业已经结束搬迁后,则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同时,全体股东共享因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而增加的资本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