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管理在很多时候过分偏重“以票控税”,导致了只有正式发票才能做账这一误区,其实,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经济业务的是不需要发票的,具体为以下几类:
1、仅反映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业务,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业务可以使用收据、借款单、银行回单等作为做账依据,比如预收定金、支付欠款等所获得的票据。
2、发生业务属于非税经济业务,假如企业双方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履约前任意一方出现违约行为,经法院裁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由于此时还未涉及应税,因此支付的违约金就不涉及发票。因此,双方可以依据法律文书、银行回单等作为做账依据。
3、特殊部门使用的特殊票据,特殊票据是除税务发票以外,国家或税法认可使用的票据。虽然它们不是税务发票,但是实务中可以起到与发票等同的作用,大多数都能在税前扣除。
4、企业内部的凭据,企业内部按照规范的财务管理产生的内部凭据,是会计人员做账时候的重要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