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将工服支出直接作为公司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关于对工作服进项税额的抵扣,现行增值税条例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可参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不计入福利费的工作服进项发票载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2、如果企业发给职工的服装是在商场购买,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用支出,取得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个人所得税应由企业代扣代缴。
3、如果是先购置,然后根据需要发放的形式(如车间工人服装发放)
4、特殊的情况:如为保障员工工作安全的安全服、安全帽等,则是劳保费支出,归入劳保用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准予扣除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通常理解的“合理”就是:为有劳动关系的职工配备或提供;必须确因工作需要;限于一定的支出范围:如安全保护用品、手套、工作服、防暑降温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