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都是属于税务局征收的费用,不是税种。
教育费附加费从1986年开始已经征收,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地方教育附加费是省、直辖市、自治区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是非全国同步征收的费种,最早的征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具体征收依据都是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
税收具有无偿性,而费则具有有偿性。费是向受益者收取的代价,是提供某种服务或
征收的主体不同。税收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而费的收取主体有的是政府部门,有的是事业机关,有的是经济部门。
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订对全国有统一效力,相对具有稳定性,而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具有灵活性。
两者的使用方向不一。税收收入是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物资储备、文教、行政、国防、援外等支出,而费一般有专门的用途,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