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票据代理的成立需要符合三个条件,分别是票据上有表示本人身份的记载;票据上有表示“代理目的”的记载;一般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记载,没有规定的,按照交易习惯记载,票据代理人需要进行签名。
票据代理中,代理人代理实施某项票据行为后,被代理人就需要承担的律后果。而代理人从事代理活动也要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其代理行为无效。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的,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经过被代理的追认,无权代理人就转变为有权代理,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被代理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没有表示的视为追认。比如以下几种情况:
代理人在票据上写明:xx,或者xx代理人或代理人xx。这时候没有在票据上表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由代理人自负票据责任。还有一种只在票据上盖了某单位公章。如果盖章人是享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如果盖章人无代理权,这种属于票据伪造。如果同时签本人名字又签代理人名以及公章,比如xx单位章,xx代理人。这种才是标准的票据代理的签名式样。
代理分为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因为委托,雇佣的代理就是意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派的代理是法定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