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正的应计制原则。收付实现制突出地反映了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现金流动原则。这一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纳税能力和政府获得财政收入的基础。但是,由于收付实现制不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只适用于不从事商品购销业务的个人和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
2、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则。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关系密切,税务会计一般应遵循各种财务会计准则。
3、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这两种收入来源不同,承担的纳税义务不同,在税务会计中应严格区分。
4、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般准则,将其应用于所得税会计已成为支持“所得税跨期分配”的重要指导思想。
5、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核算过程中,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税收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应当具有确定性的特征。这一原则体现在递延法的处理上。
6、可预知性原则。可预知性原则是对“债法”原则的支持和规范。
7、税款支付能力原则。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其计税基数。有同等计税基数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