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已挂牌新三板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的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取得非上市或未挂牌新三板企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的股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计划在5年内分期缴纳。
3、个人取得非上市或未挂牌新三板企业的其他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4、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