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只提供余额但无具体明细账目的对账资料,不予对账。
供应商须提供最后一次对账以来的全部资料;以前从未进行对账的,必须提供自双方开始业务往来的所有账目资料。对于对方因财务决算审计发函要求核对账面余额的,同样应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2、对于供应商直接依据其销售部门往来资料而不是财务部门账目提供对账资料的,不予以对账。
双方核对的账目主要是财务账目,供应商销售部门账目可能与其财务部门账目不符,对账基数存在问题,会对未来双方清算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为最后清算以双方财务账目为准。
3、对于多年无业务往来的供应商进行对账,即使经过企业相关人士签批,供应商的对账资料也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抑或提供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否则不予对账。
因为多年无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对其近年来的经营情况了解较少,可能原有企业已不存在或改制,现在对账及以后催款都可能为个人行为,并不代表原企业,可能对账人并不具有索偿权利。
4、对于对账手续和账目资料齐全的供应商,应及时对账并出具对账单。
5、对于发票丢失又无法确认是采购企业责任的,采购企业不能在对账单上确认该项债务,应要求供应商调减该债权。
6、为便于对账,应要求供应商下次对账时携带本次对账单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