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准入证明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以及临时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批文。
4、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应出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
5、境外(含我国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出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
6、军队、武警单位因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任务需要开立银行账户时,开户银行应当凭军队、武警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部门出具的批件或证明,先予开户并同时启用,后补办相关于续。
7、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8、增资验资资金,应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上述第2、3、4、8项还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