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及在建工程等科目。对固定资产取得、计提折旧及处置等情况核算。
固定资产科目:企业设置固定资产科目,是对固定资产的原价进行核算。企业增加的固定资产原价应当登记在借方;而企业减少的固定资产原价应当登记在贷方;期末的借方余额,对企业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进行反映。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企业设置的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因出售、毁损、报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原因)进行核算,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清理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应当登记在借方,而固定资产清理完成的处理在贷方登记。期末的借方余额对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进行反映。
累计折旧科目:企业设置的累计折旧科目属于固定资产的调整科目,对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进行核算,借方登记处置固定资产转出的累计折旧,而贷方对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登记。期末的贷方余额,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进行反映。
在建工程科目:企业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对企业因基建、更新改造等发生的支出进行核算,企业各项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应当登记在借方,而完工工程转出的成本应当登记在贷方。期末余额对企业在建工程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成本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