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1: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公司统一购买口罩发放给员工使用,并要求员工上班佩戴。这里的口罩费用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的范畴。
分析:疫情期间口罩费用不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的范畴,以上理解错误。应当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允许抵扣增值税。
误区2:疫情期间,公司购买一批口罩,通过社会公益组织捐赠给灾区,购买口罩时取得普通发票,没有抵扣增值税。所以对外捐赠时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分析:以上理解错误,按照相关规定可得,疫情期间购买口罩进行公益捐赠时,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误区3:疫情期间,公司复工后给每位员工发放口罩补贴,让员工自行购买并上班佩戴。这里的口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可得,疫情期间给员工发放的口罩补贴,应当并入当期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理解是错误的。
误区4: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的一批口罩由于出现问题而报废,财物人员直接将这部分损失计入损失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需任何资料备存备查。
分析:按照相关规定可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资料由企业备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