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一般纳税人是指会计核算机制健全、年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该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条的规定“会计核算机制健全的,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并且年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登记,从而成为一般纳税人”。这样的政策规定对那些销售额没有达标准,但客户普遍要求提供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而言,是非常有利的,同时也凭借了营改增实现了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规范提升的推动。
第二,一般纳税人可能因为会计核算不健全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0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可见,即使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保持增值税业务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也是企业财务部门必须坚持的底线。
以上就是关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会计分录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