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因此,企业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如果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二是按规定的资料留存备查。
总结:企业发生坏账损失,不一定必须要税前扣除,如果企业考虑到准备备查资料的难度和工作量,感觉付出的成本和得到的节税效果不成正比也可以放弃税前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将已经在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的应收账款做纳税调增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