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销售商品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在一般情况下,销售商品所采用的是托收承付的方式,在办理好托收手续时需进行确认收入。
交款提货销售商品的,应当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进行确认收入。
交款提货销售商品,也就是购买方已经根据企业所开出的发票账单,进行支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如果购货方已经支付了货款,同时也取得了提货单,但是企业还没有交付商品,那么销售方保留的是只是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通常情况下,应当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进行确认收入。
2、同时要结转成本:
如果企业售出的商品,并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都不应当确认收入。
同时,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是还没有进行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那么企业应当增设“发出商品”这一会计科目。在这一科目核算一般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是还没有进行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
2、如果在发出商品时,并且已经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应当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如果在发出商品,并且可以确认收入时,那么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发出商品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