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成本进行初始的计量。如果计量外购固定资产成本时,需要计算其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可包括归属于该项固定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企业因拍卖获得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其成交价款、所支付的拍卖佣金、办理交割及过户的手续费、相关税金等总金额计量其入账价值,通过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来确认。
根据会计新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预计净残值。此外,固定资产的原价在扣除预计净残值之后,其剩余价值应作为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进行分摊。
拍卖获得的固定资产,企业无需考虑其原来的账面价值、折旧情况以及评估价格。如果企业能获取该资产原来使用状况的可靠资料,则可以当作确定资产合理使用寿命的参考,但不需要拘泥于原账面的原值、净值等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