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的承兑涉及有:企业签订和交付商业汇票时,无论是商业承兑汇票或者银行承兑汇票,他们的到期价值都指的是票面价值。根据重要性原则,应付票据应该按业务发生时的金额,即我们所说的票面价值(亦即到期价值)来作为入账价值。企业在取得结算凭证且签付了商业汇票后,应按票面价值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等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企业向银行申请的用于承兑支付的手续费,应当计入财务费用。
商业汇票可分两个阶段进行使用,一方面是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另一方面可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如付款人拒绝承兑的,须付款人正式出具拒绝承兑证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承兑后被拒绝付款的商业汇票不得再背书转让。
提示承兑时需注意:第一,关于定日付款或者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汇票到期的期限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第二,关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概念: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付款人为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可延长至1年)。
商业汇票一般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