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以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的规定:
一、如果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的服务,那么其进项税额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
如果纳税人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那么可以暂时按照下列的规定,进行确定相关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需要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纳税人需要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然后应当按照下面的公式进行计算出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的进项税额=(燃油附加费+票价)÷(9%+1)×9%。
3、纳税人需要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然后应当按照下面的公式进行计算出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9%+1)×9%。
4、纳税人需要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水路、以及公路等其他客票的,然后应当按照下面的公式进行计算出进项税额:
水路、公路等其他旅客运输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3%+1)×3%。
根据上述新政策的规定,火车票的进项税额是可以计进行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