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公司收到资金或相关凭证附件,如银行回单、借款合同、验资报告等时:
2、建筑公司预收货款时: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从2017年7月1日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预收账款,应该在收到预收款款时,以取得的预收账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4、建筑公司购进原材料,材料已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
5、建筑公司支付/预付材料货款,并获得有关凭证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