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货物免税,反映在账务处理上是出口销售时,无需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出口货物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以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账务处理上表现为企业购进原材料,无论用于生产出口货物还是用于生产内销货物,其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但由于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因而存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情况,此项因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进项税额转出。
生产企业发生国外运费、保险、佣金费用支出时,按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分摊计算,并冲减“不得抵扣税额”,用红字贷记“进项税额转出”,同时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按计算的免抵退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按计算的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按免抵退税额与免抵税额两者之差,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