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
(8)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9)外国银行分行按照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
(10)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11)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12)棚户区改造中,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
(13)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
(14)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
①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2021年-2023年
②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2021年-2023年
③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2019年6月-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