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于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通知规定期限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