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和作出缓期登记、暂缓登记、限期改正等组织处理的党员,仍可过组织生活。
经支部党员大会决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劝其退党的、开除党籍的党员,一般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前,仍可参加组织生活。
被司法机关宣布立案侦查,但没有被收审、逮捕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党员,一般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也可以暂停其组织生活。
因触犯法律被劳教但没有被开除党籍的党员,应停止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拘役、管制、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党员,行刑期间应停止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