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提供的材料: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3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3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4.在该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情况;5.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者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全的全部内容,并予以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视同未备案。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在下列信息以公函号向社会公开
公开信息包括:1.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及组织形式;2.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的基本情况;3.资产评估机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4.申报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有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专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办理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供合伙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专制决议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迁移经营场所,应当书面告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资产评估机构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迁入备案手续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迁入备案手续后通知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同时予以公告
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注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注销工商登记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
注销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业务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和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妥善保存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