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 工业与民用建筑周围、工厂厂区内、仓库库区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基地内、其他地下工程的地面出入口附近,均应设置可通行消防车并与外部公路或街道连通的道路。
3.4.2 下列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 3000m²的单、多层甲、乙、丙类厂房;
2 占地面积大于 1500m²的乙、丙类仓库;
3 飞机库。
3.4.3 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 1 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筑外,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积大于 3000m²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住宅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仅设置 1 条消防车道时,该消防车道应位于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3.4.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取水的要求。
3.4.5 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4 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 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5 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6 长度大于 40m 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7 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